女子和男友出租房内遇害,凶手审理期间去世,家属向物业和房东索赔36万被驳回

据上观新闻8月27日报道:男子罗阳(化名)来到上海浦东新区某小区,翻窗入室掏出早已准备好的尖刀,将前女友汪小姐及其男友黄先生杀害,逃跑数小时即被警方抓获。在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后,罗阳因病在法院审理期间去世。他死了,但这起案子却还没有结束。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相关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死者家属将物业、房东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发生在4年前,当年罗阳曾与汪小姐、黄先生在小区内发生过长时间的严重肢体冲突,罗阳多次当众大喊要杀害汪小姐他们,直到周围群众报警后,警察到场处置才得以解决。

家属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明知罗阳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小区租户生命安全,既未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未按照当时上海市有关政策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登记和盘查。所以,不是该小区业主或租客的罗阳,才有机会在案发前多次进入小区蹲点,最终被他发现机会,酿成了惨案。案发后,物业公司的保安既没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凶手,也未对被害人进行必要的救治。

因此,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人,存在众多的违法情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家属还认为,涉案房屋未加装窗户护栏、空调外机不当放置等安全隐患给了罗阳进入房间的机会。房东杨先生未保证出租的房屋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如实告知承租人租住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也未提醒承租人如何正确、安全使用房屋、注意避免危险发生,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于是,黄先生、汪小姐的家人分别将物业公司和房东杨先生告上法庭。其中,黄先生家人起诉的案件率先开庭。2022年12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应补充赔偿黄先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9万余元,驳回黄先生家属其余的诉讼请求。

随后,汪小姐的家人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汪小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的20%,即36万余元。

二审发生反转:物业、房东均无责

但是,黄先生家属起诉的这起案件,在二审阶段发生了反转。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对治安等安全事故的控制能力有限,所以并非只要出现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是应结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事故的急难险重程度、与物业公司资质相匹配的专业管理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汪小姐的住址信息是罗阳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事发前,虽然爆发过激烈争吵,但无论是汪小姐还是黄先生,均未觉察到罗阳的犯罪意图,没有向物业公司反映可能受到他人侵犯。物业公司也未收到来自公安机关要求其予以协防的通知。

另外,上海一中院认为,出租人对出租房屋负担的法定义务一般系指适租义务。该义务内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仅指向于出租人需保证出租的房屋无权属争议;房屋内无消防安全隐患且需配备水、电、煤等基本设施。显然,杨先生出租的涉案房屋中并不存在违反法定适租性的情形。一审法院确认杨先生无任何过错,该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予以维持。

二审审理期间,物业公司自愿表示愿意给付黄先生家属5万元,一中院予以准许。综上,上海一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对黄先生家属要求物业公司与房东杨先生负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索赔金额减半亦未获法院支持

在汪小姐家属起诉物业公司和房东杨先生时,黄先生家属起诉的案件已经二审宣判。因此,物业公司认为,该案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自己在该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房东杨先生也表示,法院判决已经确认自己并无过错。且基于人道主义援助,经公安机关协调,自己已于2020年10月20日分别给了两位被害人家属各1万元的补偿,该协议上已经写明受害人家属不得再与自己纠缠或讨要任何费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汪小姐家属起诉一案的判决受已生效判决所羁束,不同之处在于物业公司经法院多次工作,仍不愿意调解,不同意自愿补偿,所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汪小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汪小姐的家属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并把索赔金额从20%调整为10%,即18万余元,但未能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最终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极目新闻综合上观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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